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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证券活动案例:提供涨停股为诱饵 招揽会员或客户

2018-03-22 15:45 来源:财经网站

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:

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网络为主要营销渠道,通过提供涨停股或假内幕消息为诱饵,招揽会员或客户,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、或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投资活动,从而收取会员费等费用。

本类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营销途径为网页、邮件、微信群、QQ群、论坛等渠道,待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后,再诱骗客户签署无效协议并收取费用。

案例简述:投资者余先生以前很喜欢到营业部跟投资顾问聊天,讨论股票。可是有近两个月时间却几乎没到过营业部。这天,久违的余先生重新出现在营业部,向熟悉的投资顾问诉说他这两个月的遭遇:

前阵子,一个名为“追击涨停股”的QQ群通过QQ发来信息,邀请他加入。喜爱投资的他接受了邀请加入了群里。通过交流,里面名为“投资顾问”的人向他介绍说这是一家新成立的股票投资顾问公司,专门向客户推荐次日大涨的股票……面对余先生的质疑,该“投资顾问”自信地给了两个股票代码给余先生进行验证。第二天,这两只股票还真的分别涨了八个点和五个点。为了安全起见,余先生还特别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后决定先买个最便宜的套餐3888进行使用。可是,就在交钱之后,一切都变了,在一个多月时间,要么是盘中提供买卖信号滞后,要么是一买即套,一卖即涨,最后一算,余先生投入的五万元钱亏掉了近一万元。为了讨回公道,余先生再次到该“公司”理论,可是对方翻脸不认人。后来,回去再次细看所谓的“合同”时,才发现还有一行细细的小字写了相应的“免责条款”。

投资者风险提示:针对目前客户对推销电话比较排斥,具购买名单成本较高的情况,一些非法证券投资公司转而采用网络的形式进行营销。通过加入正规证券公司的客户群窃取投资者的QQ号信息,为自己的QQ群起有诱惑力的名字等形式吸引客户,然后通过免费提供涨停股等方法骗取客户信任后,签署一些无效协议,收取高额费用。对此,建议投资者在使用相关投顾服务时,一定要注意查验其是否具备投顾资格,相关信息可通过当地证券业协会进行查询。

参考法规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,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,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理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,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2、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明确规定,从事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。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,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;第三十二条规定,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,擅自从事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,由地方证管办(证监会)责令停止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。

 

[ 风险提示: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,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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